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勘察市場秩序,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海寧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海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勘察招標的評標活動。其他非招標項目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評標活動應符合下列評標原則:
(一)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原則。
(二)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三)評標活動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評標,認真履行職責,成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第四條 評標活動及當事人應接受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計價要求和評標辦法
第五條 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招標項目的勘察要求,投標報價方式、格式,投標文件是否需要提供電子版,以及電子版的具體格式要求等。
如果要求投標人按統一的勘察工作量報價的,勘察工作量清單應由招標人(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進行編制,并由招標人承擔勘察工作量的相應責任。
招標文件發放前,應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條 工程勘察項目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估法。
工程勘察項目評標辦法以技術為主,其中,技術分權重為60%,商務分權重為40%。
第七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專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對技術標進行評審。
第八條 工程勘察項目綜合評估法的評審細則見本辦法附件。
第三章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程序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原則上招標人不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確需參加的,代表人數不得超過1人,并采用抽簽的方式產生,且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凡與招標人存在經濟利害關系或隸屬關系的單位(企業)參加投標的,招標人不得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除招標人以外的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在在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推舉產生負責人,負責評標委員會的分工、主持對投標人的詢標、組織具體相關事項的表決、提醒相關評委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等事宜。
第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熟悉招標文件、評標標準和辦法,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熟悉招標文件和有關規定。
(二)資格審查。
(三)初步評審。
(四)澄清。
(五)詳細評審。
(六)確定評標基準價。
(七)綜合評分、提出評標意見。
(八)編寫評標報告。
第四章 定標原則
第十二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及相關材料;招標人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綜合得分排序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具體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三條 中標候選人的中標情況將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三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無異議后,招標人必須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投標承諾的,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內遞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必須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辦理核準備案手續。如發現對確定中標人有顯失公正的,應責令招標人改正或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列入投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對評標辦法有針對性的補充或修改,但事先必須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對擾亂招投標秩序的各方市場主體和責任人,由市規劃建設局會同相關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寧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工程勘察評標辦法和標準(試行)
1.總則
1.1 為加強對工程勘察評標工作的管理,招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海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37號令)等相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評標辦法。
1.2 招標人按規定依法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5人或5人以上單數組成;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代表招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1.3 評標委員會按綜合評估法評審,原則上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綜合得分前 名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按招標文件規定選擇1-3名),招標人應按照推薦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4 中標候選人的情況須在 (具體地點) 進行公示,時間為3天。
1.5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主動放棄其中標資格,則由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獲得中標資格(以此類推);如果所有中標候選人均放棄中標資格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在公示期如有投訴或舉報,經查實,確實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取消中標資格,新中標候選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另行產生。
1.6 本工程由 實施監督管理
1.7 評標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1.8 評標期間,評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不得索賄受賄,不得參加影響公正評標的任何活動。
2.評標委員會的工作內容
2.1 負責本工程的評標工作,依據招標文件制定的評標方法和相應法規處理評標中出現的問題;
2.2 確定評審需要澄清、核實的內容,并提出處理意見;
2.3 對投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對出現的問題給予處理并提出最終意見;
2.4 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審和打分;
2.5 推薦排名前 名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2.6 填寫和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3.評標程序
3.1 資格審查
3.2 初步評審;
3.3 澄清;
3.4 詳細評審;
3.5 書面評標報告。
4.資格審查
4.1評標委員會將投標人的資格進行查審,內容如下:
4.1.1 檢查投標是否具有工程勘察 級資質,年檢合格有效;
4.1.2 檢查投標人是否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合格有效;
4.1.3 檢查項目負責人是否具有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執業資格);
4.1.4 外地單位的,是否具有有效的進嘉備案證;
4.1.5 檢查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4.2 只有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方能進入初步評審程序,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將不再進行評審。
5.初步評審
5.1評標委員會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只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才能進行算術性修正和詳細評審。
5.2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要求及招標評標辦法,判定投標文件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并在實質性內容上予以響應。
5.3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的規定相比如有重大偏離或保留,或者與所有實質性條款的要求不符,或者限制、影響了招標人權利或投標人責任及義務時,其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5.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標委員會審查后按廢標處理:
(1)不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2)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印章,且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3)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6)投標報價嚴重偏離正常市場價格的;
(8)投標文件中載明的勘察質量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要求的;
(9)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10)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11)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且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12)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6.澄清
6.1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時,可通知投標人,要求其澄清投標文件中的問題,或者要求補充某些資料,但不得提出或允許更改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費用報價或其他實質性的內容。
6.2評標委員會應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6.3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對投標文件的澄清。
7.詳細評審
7.1評標委員會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對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估和比較。
7.2評審的主要原則及方法:
7.2.1評標委員會將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標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7.2.2評標委員會將從技術、商務報價二個方面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其中技術權重為60% ,商務報價權重為 40% ;
7.2.3 技術評審內容:強制性標準、詳勘方案、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證措施、勘察作業組織、進度保證措施、詳勘服務大綱、成果文件組成、項目主要負責人、擬投入專業技術力量、擬投入機械設備儀器、類似工程業績、履約能力、質量管理體系等;
7.2.4 商務報價評審內容:報價是否有效、詳勘費用報價打分等。
7.3 具體的評分分值分配如下:
7.3.1 技術得分(21-60分)
(1)勘察綱要的規范性、可操作性和針對性:3-8分
(2)勘察實施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3-8分
(3)質量、安全保證措施:3-8分
(4)勘察作業組織、進度安排是否合理、措施是否有力:3-8分
(5)擬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內容完整性、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設計要求和工程需要:1-3分
(6)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的資質、資歷和經驗:3-9分
(7)擬投入機械設備儀器配備合理性和性能狀況:2-4分
(8)類似工程勘察業績:0-4分
(9)企業綜合實力和信譽:3-8分
7.3.2 報價得分(40分)
(1)對各投標人的勘察費用報價進行分析,審查有否異常報價等情況。如發現投標報價有異常時,可以由評委界定其是否為無效標。
(2)所有有效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去掉最高及最低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復合價(如有效投標報價少于五家(含五家)時,評標復合價為所有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評標復合價與所有有效報價中的次低價加權(權數由業主在開商務標前抽簽決定)平均,得出評標基準價。
評標基準價=評標復合價*A+所有有效報價中的次低價*B
A、B權數:第一組(0.4、0.6),第二組(0.5、0.5),第三組(0.6、0.4)
(3)各投標人的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報價分得滿分;高于評標基準時,每高1%扣1分;低于評標基準價時,每低于1%扣0.5分;以此求出各投標企業商務標得分。不計負分。(百分率保留到小數點后一位,即千分位,計算出的分數值保留二位小數)
(4)報價、復合價、基準價均四舍五入后以元為單位。
7.4投標人的各分項得分,為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打分算術平均值(保留小數點二位)。技術得分、商務報價得分二項得分相加即為投標人的總得分(保留小數點后一位)。
7.5評標委員會將認定為廢標的投標排除后,有效投標少于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7.6評標委員會應依據投標人綜合評估得分的高低,按序推薦前 名中標候選人,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8.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負責填寫書面評標報告并遞交招標人定標(或受招標人委托確定中標人)。